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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那年,真是倒大楣,我居然被搶劫了!

     某晚,我到救國團補習英語會話,只放100元在皮夾裡。

     大約11點鐘,我騎著50㏄機車返家,兩旁的路燈非常昏暗,冬夜來往人車也非常稀少。

     突然,從我左後方伸出一隻手,將我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內的籐籃搶走,緊接著我看見一台偉士伯機車迅速地疾馳而去。

     我惦記的是籐籃內上課用的課本及字典,情急之下便奮不顧身加足油門追趕這名搶匪。

     在追趕搶匪同時我記下他的車牌號碼,然後又記著他背後的特徵:身材壯碩、身著深藍色運動服、留著披頭式的頭髮。

     一路上那搶匪不敢正面往後看我,只偶而略側著臉看我;發現我一路追逐,更加足馬力逃逸。

     大概追逐了二百公尺,我的小機車終究無法追上他,只有眼睜睜地看他脫逃消逝在暗夜中。

  記性好向來是我的強項,在追逐中,我不斷告訴自己,也強迫自己一定要記下搶匪的車牌號碼,然後機車的顏色是米白色的。心有不甘,來到管區民和派出所。

  一進門,我馬上向值班警察借筆,在警察一臉錯愕中,迅速且鎮定地將車牌號碼寫在我的手心上,接著才表明來意。

  聽完我的敘述,值班警員趕緊打電話向屏東分局報告說有人報案被搶劫;分局那邊也說剛才在某條路也有一對夫妻被搶,可是他們在慌亂中並沒有記下搶匪的車牌號碼及特徵。

     我在派出所打電話向父母告知我被搶劫了。

     本以為報案後,很快就可以回家,可是警員說分局那邊要請我過去一趟,便帶我到分局。

     此時已經快晚上12點鐘了。分局透過八號分機查詢那部偉士伯機車的車籍,我有如偵探般地告訴他們,那部機車鐵定是贓車,而且是中部的車子。果然,那部機車的車主在一年多前就已經報失竊了,只是車籍是雲林縣的。

     當分局裡的刑事組員正忙著為我做筆錄時,門外突傳來一陣叫罵聲,原來是父母親已來到分局找我。父親氣急敗壞地高聲罵道:「這麼晚了,一個女孩子報了案,這麼晚了還把人留到現在,以後誰敢報案?!」因為父親也是警察人員,刑事組的梁姓組長頻頻向父親賠禮,一再解釋只因為這個搶匪接連犯了十多起搶案,警方苦無線索,案情一直陷入膠著,上級又逼得緊,好不容易今晚我很鎮定,提供了寶貴的線索,才請我多逗留一會。

     隨著父母親回家已12點多了,次日還要上班呢。正當準備就寢時,屋外傳來急促的敲門聲,只見父親的上司陪著分局刑事組的人員到我家,說搶匪已抓到了,請我前去指認。

     父親的上司可能知道辦案人員的一貫伎倆吧,突然緊張兮兮地一把將我拉到旁邊,一本正色地向我再三叮嚀:是就是,不是就不是,不要胡亂指認喔。

     我到達分局刑事組的中庭,那裡停了許多部機車。梁組長走過來要我指認搶匪的機車,我轉了一圈遍尋不著那部米白色的偉士伯機車。

     梁組長就帶我到一部鐵灰色偉士伯機車後面,指著車牌說:「就是這部啊,妳看車牌都一樣。」

     我定睛一看,那個車牌號碼後面的數字與搶匪的完全一樣;可是前面二碼的英文字母卻不同,況且車身顏色也不對。

     梁組長說:「可能是晚上視線的關係,所以妳會看錯,是這部機車沒錯啦!

     看他硬是要趕鴨子上架,讓我心生不滿,我義正嚴辭地告訴他:「我有近視,可是當時我有戴眼鏡;而且我又沒色盲,鐵灰色與米色差那麼多,我可以確定這部機車不是那搶匪的。」

     接著他又要我指認他們抓來的人,他叫那人背對著我趴在牆上,讓我從後面指認。我看那人後面的頭髮是剪平的,與那搶匪的披頭明顯不同;而且,身上穿的運動服是深綠色的,而搶匪是深藍色的,我斬釘截鐵告訴梁組長,抓錯人了,此人不是那搶匪!

     我可以感受出警方破案心切及壓力,梁組長一直試圖誘導我確認那人就是搶匪,我謹記著父親上司的叮嚀,始終態度堅決否認這個倒楣鬼就是搶匪,然後梁組長一副失望的,讓組員送我回家。

     幾天後的周六晚上11點,分局的人又來我家找我,說搶匪抓到了。我心裡暗存疑,不要又抓錯人了吧!

     我在分局外頭就聽到分局裡傳來陣陣哀號聲,劃破寂靜的冬夜,空氣中更添加一種肅殺詭異的氣氛。

     在刑事組裡坐著一位年約三十幾歲男子,神情萬般痛楚低頭不語。一張長桌上,琳瑯滿目陳列著各式各樣他搶來的戰利品,唯獨沒看見我的東西。刑警就問那搶匪,他說將我的籐籃丟棄在他家屋旁的草叢裡,刑警答應我會將我的東西找回。

     原來當晚那搶匪到廣東路的商展,伺機打烊時再重施故技搶奪一對夫妻。其實,警方在我提供資訊後,很快就將他鎖定,而且也暗地跟蹤他,就是要人贓俱獲將他逮補,果然注定他賊星該敗落網束手就擒了。

     那搶匪竟然是退伍的上尉連長,真有夠諷刺的。

     第二天報紙刊登了這條新聞,說是警方自己掌握消息,所以歹徒很快就逮補歸案了。我看了只有偷笑,反正就是搶功罷了。

     次日警方要我到分局取回我的東西。這時,他們要我在一份筆錄上簽名,我一看內容竟然歪曲事實,與先前的筆錄完全不符,說我因為才損失一百元,所以當時沒報案。我當下很生氣,便質問這是什麼意思?上次的筆錄呢?他們說希望我能體諒他們的立場,上次的筆錄就作廢了。

     當時年輕的我不知人性醜陋,便勉為其難地簽了名。真是活脫正版的「官場現形記」。

     這件事我被父母親罵得臭頭。我老爸說,在他們警察動員月會上,梁組長因破案有功接受頒獎表揚,還升官哩!我自己卻折騰了兩個晚上沒睡,看我以後還敢不敢報案!以後?!!媽媽咪呀!沒以後了吧!

     事情過後一陣子,某日,二名男子到我家找我。其中一位歐吉桑自稱是搶匪的岳父,懇求我在法院傳訊出庭作證時,能美言幾句使搶劫罪變成恐嚇取財,如此罪刑就較輕,我便應允了。他拿了一個紅包袋,裡頭裝了二百元,算是對我的補償,之後我便將它捐出去。

     我想不透,對方怎會知道我家的住址,然後上門找我。是警方或法院洩漏我的個資?!

     法院始終沒有傳喚我,直到後來收到一份判決書,才知道那搶匪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,是最輕的刑期。

     我為那搶匪感到可惜,一念之差,平白斷送大好的前途。也感嘆官場的冷酷黑暗;不過,我始終相信:舉頭三尺有神明!

     我一直不知道那晚衰鬼上身的男子是誰。

     直到有一年,與一位男同事聊天時無意中聊到此事,他告訴我,那位倒楣鬼是他的朋友。那晚他騎著機車到夜市哥哥經營的鴨肉店,想不到卻遇上那場無妄之災,訐譙得要命。

     不過幾年後,聽說那位梁組長下場可不是很好喔!(2007/12/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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