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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年4月我到內埔的一個建案上班,地點是在一條18米路旁,我每天上班就將車子停放在路旁,道路兩旁都劃著白線,沒劃停車格、紅黃線也沒有、更沒禁止停放車輛的標示,甚且兩旁白線不到60公分處都種植整排的路樹,因此停放的車輛一定會超過白線,我看兩旁大樓住戶都照樣停,我這出外人當然依樣畫葫蘆。

某日中午1點多鐘,我正在午休,突然聽到一聲強烈的撞擊聲,當時以為是工人將廢棄物從工地高處丟下,心理正嘀咕著:「萬一有人從樓下經過怎麼辦?最近已有兩個建築工地出人命了。」

一會兒,工地主任匆匆進來,說我的車子被撞了。

我走到外頭停車處,看見地上躺著一個男子,頭部淌著血,他的機車零件散落滿地;而我車子左後方被撞,車子後面有一輛深藍色小型廂型車,我車上正好有台數位相機,便將現場狀況拍攝下來。

救護車將傷者送走後,那位承辦林姓警員要我我到交通隊車禍處理中心作筆錄。

在交通隊裡,一位到醫院對傷者做血液檢查回來的警員,一進門就大聲說:「我的媽呀,酒測值高達2.0!」在做筆錄時,那位林姓警員Word電腦操作不太行,我便坐在他旁邊教他並一面做筆錄。他告訴我,我違規停車,因為我停車超過白線,對方可能日後會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的控告,要我做好心理準備。

到交通隊索取筆錄準備向明台保險報出險,第一時間拿到時我沒細看,等回到事務所詳讀內容,才發現這份由內埔分局發的報案單,筆錄內容居然變成事發當時,我人是在車上的,我氣冲牛斗去交通隊。

那位林姓警員也大惑不解,怎會變成這樣?

我氣噗噗對著滿室的警察說:「我爸也是警察,有必要這樣『相害』嗎?!」可這時我心知肚明,已經有一隻『黑手』伸入這案件……

後來明台保險告訴我,他們認為肇事責任我必須負兩成對方八成,因為我的確違規停車,我打從心裡有一千萬個不服。

過幾天,對方的姐姐打電話給我,說她有帶懂得法律的朋友到交通隊了解整個車禍情況;她們認定我必須負完全責任,而且一再強調我是違規停車,她弟弟的酒駕卻輕輕帶過。

起先我還沉得住氣語氣和緩地和她談,後來發現她處處倒果為因咄咄逼人,我的態度便轉為強硬。她姐姐發現我是不太好惹的,最後使出苦肉計,說她弟弟四十幾歲未婚,父母都不在了,所有兄姐都在北部,經濟情況不太好,而她弟弟顱內有出血、鼻樑也被安全帽壓斷必須整型、右小腿被機車排氣管燙到必須要植皮,我告訴她我早已向明台產物報出險了,保險公司自會與她聯繫。

過不久,他姐姐再打電話給我,態度與口氣仍是相當不友善,說我都沒去看她弟弟,我很沒良心。我理直氣壯告訴他,她弟弟又不是我撞他的,假設今天是我撞到她弟弟的,我處理的態度就不是這個樣子,那天談話的氣氛弄得很僵。

每次與明台保險負責處理本案的柯姓理賠員聯絡,他都敷衍我等對方拿醫療收據來請求兩成的費用,他已有告知對方的姐姐了。

我發現該員不會主動與我聯繫,總是我在主動,我始終無法了解事情處理的進度如何。到後來他才告訴我對方說要告我,只好等司法的判決了。

林姓警察打電話給我,說要開違規停車的告發單給我,連同當時出車禍時停在我後方的那部深藍色廂型車;並提醒我,對方已對我提出告訴了。

我沒好氣地告訴他:「我每天都將兩旁停車的車子拍照,你要開罰單的話最好全部被我拍到都開罰單,否則我要告你瀆職,並且舉行記者招待會,將整件車禍事件和盤托出……」我強硬的態度,嘿嘿,他真的有嚇到。

於是我每天都把那條路兩旁所有停車的車輛全部照相起來,照他們的認定所有的車輛都是違規停車,每部車子無一倖免。老娘雖不懂得「武嚇」,給你們來點「文攻」的顏色瞧瞧!

至此,我情緒壓抑已達臨界點,某日,怒不可遏地大清早就打電話到明台保險找他們副理破口大罵,什麼爛保險公司事情處理的害我被告,對他們那位柯姓理賠員表達極度的不滿,在我強烈反彈下他們才替換理賠員,人善被豬狗欺喔!這是個欺善怕惡的世界!

我投訴到報社、也向監理單位申訴,它們一一回函給我,認定是鄉公所的確規劃失當,我也告到消保官那裡,控訴保險公司的怠忽失職。

果然,他奶奶的,我生平第一次被告,非常靠北的,名目居然是「公共危險罪」。

承辦的是位女性檢察官,開庭那天她問明原委,我據實以告,並強調真是無妄之災,她當庭訓斥對方酒測高達2.0竟然還敢騎機車。

第二次我接到法院傳票對方又告我「過失傷害罪」,出庭時檢察官要我們自己去鄉公所調解,我們也接受,我倒想聽聽對方到底要求賠償多少?

出事地點內埔,是個典型的客家村莊,調解委員有兩人,其中一人是客家籍的主席,另一位是閩南人。在調解過程中,我將所有車禍相關資料遞到那位主席面前,他連看一眼也沒有,直接將所有資料推開;竟然在眾目睽睽之下,數度用客語向對方面授機宜,教對方的姐姐不用跟保險公司談,直接找車主就好了。因為,我客語嘛會通,期間我還用客語回答那位主席,要讓他知道,在公眾場合理當用大家都聽得懂的語言,這是一種禮儀也是尊重;可是,他偏偏不鳥我,依舊我行我素,擺明了就是欺負我這外地人。

陪同我去的代書友人、明台保險業務,他們對客家話都是鴨聽雷,只能當木頭人。依當年脾氣,我本來想當場拍桌指著他老臉怒罵,可念在那位主席已是七十好幾的老人,萬一我這舉動讓他氣的當場『駕鶴西歸』,整個局就亂掉了,便強忍一肚子窩囊氣。

對方提出精神賠償一百萬,另外醫療費用三十七萬多,總共137萬;明台保險這邊只願對醫療部份負擔兩成,雙方距離太遙遠,絲毫沒有交集,於是調解失敗。

隔天我打電話到鄉公所,對於那位調解會主席不公的立場表達忿憤不滿與抗議。

後來調解委員會重新遴選時那位主席就沒上榜了。

過沒多久,檢察官寄公文給我,表示已將我的案件送到車禍鑑定委員會,他們會以此做判定。

我到車禍鑑定委員會作報告,一個星期後他們行文給我,我沒有過失,責任完全在對方,因此檢察官判定我不起訴處分。一年來的煎熬與怨氣終煙消雲散。

保險公司是現實的,他們依據判決,兩成的賠償他們也不賠了。  

事後,有人建議我可以告對方「毀損」,然而,居於婦人之仁,我終究沒採取行動。

雖然此事我得以全身而退,可是讓我不服氣的是,事情仍未定案時,明台保險認定我有出險記錄,將我的保費提高了;心中對明台保險相當不滿,將該公司列為此生產物保險的黑名單。(2007/08/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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