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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前年4月我到內埔的一個建築案場上班,工地位置是在一條18路旁,我每天上班就將車子停放在路旁,我看沿線兩旁都劃著白線,沒劃停車格、紅黃線也沒有;更沒標示禁止停放車輛的標示,而且兩旁白線不到六十公分處都種植整排的路樹,因此停放的車輛一定會超過白線,我看兩旁住戶都照樣停,我這出外人當然如法炮製了。

    有一天的中午1點多鐘,我正在午休,突然聽到一聲強烈的撞擊聲,我當時以為是工人將廢棄物從工地樓上丟下,心理正嘀咕著:萬一有人從樓下經過怎麼辦?最近已有兩個工地出人命了。

    一會兒,工地主任到來告訴我說的車子被撞了。我氣急敗壞地走到外面,看到地上躺著一個男子,頭部淌著血,機車零件掉滿地,我車子左後方被撞,車子後面有一輛深藍色小型廂型車,我車上正好有數位相機,便將現場拍攝下來。

    救護車將傷者送走後,警察告訴我如果對方有喝酒的話,那麼我必須要到車禍處理中心作筆錄,我心想:真是飛來橫禍

    果真那人有喝酒,警察抽血檢驗酒測值居然高達2.0;當我做完筆錄時,警察告訴我,我違規停車,因為我停車超過白線,對方可能日後會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的控告,要我做好心理準備。

    事發後我就通知我的產險公司。

    然後我的保險公司告訴我,他們認定肇事責任我必須負兩成對方八成,因為我的確違規停車,我打從心裡有一千萬個不服。

    過幾天,對方的姐姐打電話給我,說她有帶懂得法律的朋友到交通隊了解整個車禍情況,她們認為我必須要負完全責任,而且一再強調我是違規停車,她弟弟的酒駕卻輕輕帶過。

    起先我還沉得住氣語氣和緩地和她談,後來發現她實在倒果為因咄咄逼人,然後我的態度便轉為強硬;她姐姐發現我是不太好惹的,最後使出苦肉計,說她弟弟四十幾歲未婚,父母都不在了,所有兄姐都在北部,經濟情況不太好,而她弟弟顱內有出血、鼻樑也被安全帽壓斷了,必須整型、右小腿被機車排氣管燙到必須要植皮,我告訴她我早已向保險公司備案了,保險公司自會與她們聯繫。

    那天之後,我接連好幾天打電話找他姐姐聯絡總沒人接或是語音,心想等保險公司處理的如何再做打算。

    詎料,不久他姐姐打電話給我時態度與口氣相當不友善,說我都沒去看她弟弟,我很沒良心,我說又不是我去撞他的,今天假若是我撞到她弟弟的,我處理的態度就不是這個樣子,那天談話的氣氛弄得很僵。

    我跟保險公司負責處理本案件的柯姓理賠員聯絡,他都敷衍我要等對方拿醫療收據來請求兩成的費用,他有告知對方的姐姐了。

    我發現該員不會主動與我聯絡,總是我在與他連絡,我始終無法了解事情處理的進度;到後來他才告訴我對方說要告我,只好等司法的判決了。

    警察也打電話給我說要開違規停車的告發單給我,連同當時出車禍時停在我後方的那部深藍色廂型車也要開,也提醒我,對方已對我提出告訴了。我氣急敗壞地告訴他要開罰單的話最好那條路兩旁的車輛全部都開,否則我要告他瀆職。

    此刻我情緒壓抑已達極點,簡直氣得七竅生煙,氣沖牛斗地大清早就打電話到保險公司找他們副理破口大罵,什麼爛保險公司事情處理的害我被告,對他們那位柯姓理賠員表達極度的不滿,在我強烈反彈下他們才替換理賠員。人真是欺善怕惡。

    於是我每天都把那條路兩旁所有停車的車輛全部照相起來,照他們的認定所有的車輛都是違規停車,每部車子無一倖免。

    我密集地採取自保行動:投訴到報社也向監理單位申訴。它們一一回函給我,認定是鄉公所的確規劃失當。我也告到消保官那裡,控訴保險公司的怠忽失職。

    果然我生平第一次被告,名目居然是公共危險罪,我哭笑不得,我菸酒不沾,何況那天我壓根就沒開車哪來的公共危險罪?

    承辦的是位女性檢察官,開庭那天她問明原委,我據實以告,並強調真是無妄之災,她當庭訓斥對方酒測高達2.0竟然還敢騎機車。

    第二次我接到法院傳票對方又告我過失傷害,出庭時檢察官要我們自己去鄉公所調解,我們也就接受,我也想聽聽對方到底要求賠償多少?

    出事地點是個客家村莊,調解委員有兩人其中一人是客家籍的主席;另一位是閩南人。因為我客家話也懂,在調解過程中那主席竟然即席用客家話當場面授機宜,教對方的姐姐不用跟保險公司談,直接找車主就好了。

    在公眾場合理當用大家都聽得懂的語言才是,這是一種禮節。陪同我去的代書友人,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他們對客家話都是鴨聽雷。我念在那位主席大概是六七十歲的老者,當場忍下一肚子氣。

    對方提出精神賠償一百萬,另外醫療費用三十七萬多,而保險公司方面只願對醫療部份負擔兩成,雙方距離太遙遠,絲毫沒有交集,於是調解失敗。

    隔天我打電話到鄉公所,對於那位調解會主席不公的立場表達忿憤不滿與抗議。

    後來調解委員會重新遴選時那位主席就沒上榜了。

    過沒多久,檢察官寄公文給我,表示已將我的案件送到車禍鑑定委員會,他們會以此做判定。

    我到車禍鑑定委員會作報告,一個星期後他們行文給我,我沒有過失,責任完全在對方,因此檢察官判定我不起訴處分。一年來的煎熬與怨氣終煙消雲散。

    保險公司是現實的,他們依據判決,兩成的賠償他們也不賠了。  

    雖然此事我得以全身而退,可是讓我不服氣的是,事情仍未定案時,保險公司認定我有出險記錄,我的保費卻被提高了,心中對該家保險公司相當不滿。我決定要換保險公司了。(96/8/21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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